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秩序,營造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從而保護消費者及生產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由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授權,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法律事務中心負責本規范的制定工作。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的生產經營者是指中國 家居 行業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
第四條 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從事 家居 行業的企業,包括家具、裝飾裝修、裝飾建材、 家居 流通以及櫥柜、地板、衛浴建陶、門窗、木工機械、油漆涂料、 家居 飾品等相關企業。
第五條 本規范調整和規范中國 家居 行業的商業宣傳、生產經營等商業經營行為,以行業自律}規范的形式督促 家居 行業的生產經營者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規范,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維護本行業的聲譽。{$pageflag$
第二章 商業宣傳行為
第六條 家居 行業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商業宣傳,禁止虛假宣傳。
本規范所稱的虛假宣傳是指, 家居 行業的生產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公開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或提供服務的性質、種類、質量等作出的與事實不符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七條 家居 行業的生產經營者在對商品或服務進行商業宣傳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家居 行業的生產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家居 行業的生產經營者提供 家居 商品或服務時應當明碼標價。
第八條 家居 行業的生產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 家居 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九條 家居 行業的生產經營者不得以公開宣傳為目的,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
第十條 家居 行業的生產經營者不得發布虛假宣傳信息,宣傳本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
第三章 生產經營行為
第十一條 家居 行業的生產者不得實施下列商業欺詐行為: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五)其他商業欺詐行為。
第十二條 家居 行業的銷售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下述行為也屬于商業欺詐行為:
(一)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二)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三)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六)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七)其他商業欺詐行為。
第十三條 家居 行業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家居 行業的經營者在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時,應當標明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十四條 家居 行業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時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十五條 家居 行業的生產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 家居 行業的生產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十七條 家居 行業的生產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四章 處理辦法
第十八條 家居 行業的生產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商業欺詐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十九條 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將建立 家居 企業誠信機制,由第三方機構作出獨立的市場調查,根據該市場調查結果及消費者的反饋意見,對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估,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業內的誠信企業,并對有虛假宣傳、商業欺詐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多次受到曝光或通報批評,乃至被勒令退會的會員企業或多次被曝光的非會員企業,商會將其列為“不誠信企業”,定期向社會公布,以提示消費者。
第二十條 凡作為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會員的企業,違反本規范規定,進行虛假宣傳,或采用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將視違反本規范的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批評、勒令退會、曝光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范規定,進行虛假宣傳,或采用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非會員企業,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將在全行業內對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條 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針對本行業內出現的違反本規范規定,進行虛假宣傳,或采用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將及時向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舉報,并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會員企業遇到爭議事件或自身權益遭受侵害時,可以請求商會調查協調。
第二十四條 受到虛假宣傳和商業欺詐行為損害的消費者、商品的經銷商或其他相關企業,可以向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法律事務中心投訴,或尋求相關法律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本規范解釋權、修改權歸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