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認為收費過低,要求提高物業費;業主認為服務不好,拒絕繳納物業費。雙方各執一詞,針鋒相對。物業費到底誰說了算,是業主、物業公司、還是政府部門?
物業費 到底誰說了算?
王女士2002年入住某小區,當時的物業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1元。2007年8月,該小區物業公司提出將物業費上漲至每平方米每月1.5元,該提議遭到小區大部分業主反對。2008年2月,物業公司再次提出將物業費由每平方米每月1元錢上調至1.8元,這更遭到業主的強烈抵制。雙方經多次交涉仍不歡而散,為此物業公司決定撤出小區。從此小區衛生無人過問,垃圾成山,一片混亂。王女士非常迷惑,物業費到底誰說了算?
專家答疑:
問:物業費到底該怎樣定,包含了哪些內容?
答:《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專家分析:
近年來,物業糾紛愈演愈烈,尤其是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對服務和收費的分歧,已經成為影響和諧社會建設的不和諧音符。隨著《物權法》對物業公司性質的明確和國務院對《物業管理條例》的修改,長期制約業主與物業緊張關系的法律障礙已被打破。
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本案中,物業公司要求提高物業管理費的行為,屬于單方變更合同的行為,需經業主同意,才對雙方發生約束力。否則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費屬于違約,業主有權拒絕交納多出的物業費。如果物業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間,在業主正常交納物業費的情況下撤出,更屬于嚴重違約,業主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不過,業主在拒絕交納多出的物業費的同時,仍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當初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否則同樣屬于違約。《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家建議,在選聘物業時,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避免日后糾紛。
有獎問答:
2003年10月,王女士家中被盜,丟失現金、手機、衣物等財物,折合人民幣5000余元。王女士認為,小區居民家中失竊,物業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拒交物業費。截至去年12月,王女士共拖欠物業費8000余元,物業公司催討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訴。你認為法院應如何判決?(2008年4月30日前將正確答案發到zazhibj@163.com的前2名讀者,即可獲得精美禮品一份)
A. 王女士全額支付物業費,失竊損失另行起訴。
B. 王女士可扣除自身損失后,支付剩余物業費。
C. 王女士可以此為由不繳納物業費。
D. 王女士可以此為由解聘物業公司。
上期答案:D
上期獲獎名單:張哲(天津) 艾婉(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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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案例:
物業與業主到底誰管誰?
物管物管,無所不管!物業公司頂著“管理”的帽子,不但管理著小區的各種設施,還把小區的業主也一并“管理”了。物業和業主到底是什么關系,長官、仆人還是伙伴?
近日,張先生發現他家的小區物業“換屆”了,小區保安隊長“兼任”了物業主任。在新主任的帶領下,物業辦公室被改成了小賣部,物業人員經常坐在樹陰下吸煙打牌,外來人員可以隨意進出,而車輛進入一律收費。據了解,該小區2003年交付使用,現在已經住滿,而小區至今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小區的事情一直都由開發商的物業公司說了算。對此,張先生非常郁悶:“仆人還比主人橫,到底誰才是這個小區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