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一房東簽訂租房協議,約定租賃其一套營業房,租期為3年,房租一年一交,3年之內不漲價。如今我已經交了2年的租金,并交了2000元押金(作為第三年租金的一部分)。但是,房東已此房賣出為由,提出終止租賃關系。如果我還想租此房,必須多付房租。我知道該房東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請問:我如何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寧眾律師事務所羅少忠律師:您與房東之間的租賃合同正在履行期限內。依照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房東以買賣房屋為由,欲解除你們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是不合法的。您可以通過與房東協商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