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學者認為,房地產是一個資金密集型市場,無論是房地產開發還是住房購買都是與金融支持程度密切相關。可以說,不同的房地產金融政策也就決定了房地產市場不同程度的發展與繁榮。(據易憲容:《改革住房金融政策是房產規劃核心》)筆者認為,在目前全球的經濟形勢下,一個共識是,金融危機還沒有“見底”。在此種情況下,完善住房金融政策是拉動內需的必然之路。
一個眾所周之的事實是,房地產是一個資金密集型市場,無論是房地產開發還是住房購買都是與金融支持程度密切相關。可以說,不同的房地產金融政策也就決定了房地產市場不同程度的發展與繁榮。特別是房地產的消費,如果沒有新的房地產金融政策推出及房地產金融產品的創新,無論是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還是房地產市場剛發展的中國,房地產市場要得到快速的發展與繁榮是不可能的。因此,作為一種房地產中長期規劃,住房金融政策是其規劃的最為核心部分。原有不合理的房產金融政策及制度是近十年房產畸形發展的根源所在,要保證房地產市場健康持續發展,必須對中國現行的房地產金融政策進行全面調整與改革。
很多學者認為,對于中國房地產業來說,如果沒有金融政策調整,如果沒有金融產品的創新,房地產市場要在近十年內得以發展與繁榮是不可能的。一般來說,中國住房金融業務是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比如說,1983年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開始辦理住房儲蓄貸款住宅貸款業務。1997年央行頒布了《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該政策標志著中國住房消費信貸開始啟動。而1998年央行公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則是住房金融信貸最為重要的政策文件。它確定的未來房地產金融市場發展的基本方向,從而建立起了中國特色的“銀行為主、信貸為主、一級市場為主”房地產金融市場體系。在這樣的房地產金融體系下,房地產融資單一,對商業銀行信貸依賴程度過高;政策性住房金融發展滯后;金融市場結構不合理,市場機構體系不完善,既無多樣化的房地產金融機構也無多層次的房地產金融市場來承擔房地產金融的風險,讓房地產金融風險完全聚集在商業銀行等。
其實,關于這個問題,歐美國家已經有了實踐經驗。以荷蘭為例。荷蘭是一個市場經濟的國家,各種資源實行自由配置。政府對經濟問題很少干預,但在住房問題上卻實行干預及宏觀調控等政策。荷蘭政府實行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住房政策,歸納起來就是通過一系列的稅收、補貼、金融、貸款、擔保和保險六大手段鼓勵高收入的家庭建房,推動中等收入的家庭買房,幫助低收入的家庭租房。稅收,貸款額越大,免稅額越大荷蘭是個人所得稅征收很高的國家,但對貸款購房的人來說,個人所得稅就享有一定比例的免交額度,這個免交額度是根據銀行貸款的利率和貸款的總額來確定的。貸款的額度越大,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就越大,因此,在荷蘭幾乎所有要買房的人都向銀行申請貸款。
第二是補貼,低收入者都可享受住房補貼根據政府確定的收入標準,符合低收入標準的個人都可以享受住房補貼,是一種直接補貼,居民可以以自己的住房意愿支配補貼。再次是金融,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各種住房貸款政府鼓勵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發放各種住房貸款,通過自由競爭,創新住房貸款手段,將住房貸款的利率降低到居民能夠接受的合理程度。還有貸款,全過程分階段固定利率住房貸款所謂全過程分階段固定利率住房貸款,是將一筆住房貸款分解為若干個階段,每一個階段實行固定的利率,當這一個階段結束后,再根據當時的金融市場的具體情況確定下一個階段的利率并將其固定下來,具體運作是通過雙方協商。這有以下好處:一是可以有效地減少銀行貸款管理手續,二是可以大大地增強借款人的預期穩定性。將人壽保險引入住房貸款由于荷蘭個人所得稅稅率高,住房貸款自由化,特別是荷蘭的銀行業和保險業混合經營,銀行都有保險業務,所以運用這個手段來得簡便易行。這種金融手段的好處是將人壽保險和住房貸款一起實施,不單獨核算,所以比分別購買人壽保險和住房貸款的成本低。
此外,荷蘭還設立國家住房擔保基金住房擔保基金是政府進行住房干預政策的主要手段。國家將一批經濟效益好、管理規范、資產規模大的房地產企業組織起來,按照企業資產的規模繳納一定比例的資金,當擔保基金不能履行擔保義務時,政府出面代為擔保基金履行擔保的義務。增加了政府對住房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可以進一步規范住房市場;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融資成本;有政府出面擔保,雖然不是直接的,但使企業的信用得到加強;可降低售房價格。
更為重要的是,盡管目前許多房地產金融政策及制度安排看上去是從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引入,但是許多房地產金融政策只是學其形而無其神。比如說,中國的住房預售制度就完全是一種單邊風險承擔機制。即這種住房預期制度僅是根據1994年制定的《城市管理法》而設立的一種房地產金融政策。由于這種房地產金融制度安排留下的是計劃印跡,從而使得這種房地產金融政策基本上與發達市場體系下的住房預售制度有很大差別。其制度安排更多的是考慮房地產開發商的利益、防范的是房地產開發商的風險,而更少考慮購買住房居民及商業銀行的風險,從而使得這種制度安排的金融風險或是讓住房購買者來承擔或是由商業銀行來承擔。由于這種住房預售制度是一種單邊風險承擔機制,從而使得這種制度成了房地產開發商“空手套白狼”獲取房地產市場暴利的重要工具。對于這樣一種存在嚴重的利益扭曲的房地產金融制度,2004年央行提議要取消這種住房預售制度,但遭到房地產開發商激烈的反對,從而使得央行取消住房預售制度的建議完全消失。
當然,中國房地產金融政策所面臨的困難可能比這還多,這里僅舉出一點。正因為,中國房地產金融體系存在嚴重的缺陷,所以,房地產中長期規劃就得重新檢討當前的房地產金融體系,找出其問題所在,這樣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因此,房地產中長期規劃的金融政策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首先,要圍繞房地產業發展之目標,研究建立與中國住房制度相適應、符合中國國情的房地產金融制度,比如以359號文件把投資與消費區分,就得建立起商業性與政策性兩者并行的住房金融體系。這樣既可以商業化的方式支持住房市場發展,又能顧及中低收入者等特定人群的住房金融問題。比如要通過對現行的住房金融體系改革建立起“市場為主導、監管有度、一二級市場聯動、風險共擔”的住房金融體系。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就如何發展我國住房金融市場,國內曾進行過很多探索。1987年,我國在煙臺和蚌埠開始了住房儲蓄銀行的試點,試行合同儲蓄模式,但沒有取得預期效果。1991年,上海率先推出了強制儲蓄性質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并逐漸在全國推廣,為城市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及職工個人購買住房提供了大量低成本資金。1998年,我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銀行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得到了很大發展。但從現實需要和未來發展來看,住房金融現狀還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的要求。
我國住房金融機構組織體系不健全。縱觀世界上住房金融發達的國家,大都具有完整的住房金融體系,如美國的住房儲蓄貸款銀行、儲蓄貸款協會、互助儲蓄銀行等;德國的抵押銀行、消費信貸銀行、擔保銀行、住房信貸協會等。這些官方或私人的、商業性或政策性的住房金融機構組成了一個健全和完善的金融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