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線原聲讀者胡先生:
我于2005年底買了一套期房,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為2007年3月。請問:法律是否有關于商品房的交付程序的相關明確規定?聘請律師陪同收房作用有多大?
■律師解答:
一、商品房交付概念
所謂商品房交付,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相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房屋按期向買受人交付,買受人查驗并接受房屋的過程中買賣雙方所實施的行為。
二、商品房交付的一般程序
1、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發出書面的入住通知。
2、買受人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證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內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指定的地點,查驗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應當取得的書面文件。
3、買受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實地查驗所購買商品房并填寫驗房單。
3.1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可以退房的質量問題或存在解除購房合同的其他情形,買受人應決定是否退房,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
3.2若商品房存在未達退房條件的質量問題或未達到約定標準,買受人可將商品房存在的質量問題或未達到約定標準的內容書面遞交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逐項予以修復或賠償。
3.3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存在的質量問題逐項予以修復或作出修復書面承諾并經買受人查驗同意后,雙方根據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結算房款。
3.4買受人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納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3.5買受人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指定的第三方處領取房屋鑰匙。
3.6買受人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選定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管理費,并辦理物業管理的相關手續。
三、商品房交付過程中律師的作用
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商品房交付的具體程序并無明確規定,所以商品房交付過程也是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出現糾紛較多的一個環節。如果購房人聘請律師陪同收房,律師將從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提醒委托人充分注意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的不合理的商品房交付程序;并在必要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商變更不合理的商品房交付程序。這樣將會大大減少交易風險,在出現糾紛時也往往能夠有效的保全相應證據,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四、商品房交付過程中律師工作內容簡述
1、就商品房交付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
2、代理委托人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應當取得的資質性的法律文件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文件;
3、陪同委托人對房屋進行查驗,對房屋存在的質量等相關事實進行證據性固化,并從法律的角度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4、代理委托人就商品房交付之相關事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談判,并就談判結果擬訂書面協議或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擬定的商品房交付的書面文件;
5、協助委托人辦理符合交付使用條件房屋的接收手續;
6、協助委托人辦理前期物業管理的相關手續,審查需委托人簽署的有關協議、合同、業主公約以及承諾書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