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公司向政府要的錢多,補給拆遷戶的錢少。律師陳旭(陳旭博客,陳旭新聞,陳旭說吧)發現,地方政府如果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布拆遷預算,將極大緩解各地層出不窮的拆遷矛盾
層出不窮而又令人頭痛的拆遷官司如何找到突破口?杭州一件棘手的拆遷案子“迫使”北京律師陳旭從政府信息公開中尋找希望。
最初的想法是1月份從杭州返京的火車上冒出來的。當時,因為原本設想的幾條訴訟角度在經過近半年的調查取證后,最終一一被否決,陳旭坐臥難眠。可是,無論當事人還是陳旭本人都堅信,拆遷過程中存在不規范和可疑之處。
半夜三點,輾轉反側中,陳旭想起前幾日看到上海律師嚴義明向財政部和發改委申請公開4萬億刺激計劃詳情,急中生智,給助理發了一條短信:“請考慮周青拆遷案是否可以從要求政府公開拆遷相關信息入手。若可行,或許能推動相關方面的制度進步。”
幸運的是,助理律師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1條找到了對應條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第10條則是政府應該公開財政預算和決算報告。
“如果用于拆遷該地塊的預算、補償撥付和實際補償金額能夠公開,我代理的案件中的部分疑點就能解開;即使不能公開,也可以引起社會關注,推進制度完善。”陳旭因此決定向杭州市財政局和國土資源局申請相關的政府信息公開。
陳旭,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早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曾代理過“宋莊畫家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等知名案件。畫家村案后,陳旭接到的有關拆遷和宅基地房買賣糾紛的案件代理難以計數。
遞交申請的過程異常順利。2月17日上午,陳旭在杭州市檔案局填寫了三份申請,分別是向杭州市財政局申請公開“重機廠地塊投資預算金額”和“該地塊拆遷補償款劃撥給下城區金額”的信息,以及向國土資源局申請公開“該地塊拆遷補償款具體發放給西文村情況”的信息。檔案局工作人員還提醒陳旭再次核實應該遞交的部門,免作無用功。
隨后,杭州市檔案局檔案保管處處長狄煜寶特意蓋上了檔案局的公章并注明日期,然后打開《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引手冊》,按其附錄上的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負責人聯系方式,依次傳真了過去。
逼出來的念頭
“迫使”陳旭借力《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是一起普通到很難引起媒體和信訪部門關注的拆遷糾紛。
9年前,杭州市下城區西文村村民周青在宅基地上蓋了總面積600平米的四層臨街樓房,用于自住、經營超市以及出租,月均盈利8000元。
2007年9月,這幢四層小樓被納入城中村改造方案。2008年招拍掛時,該樓所在地塊被命名為“重機廠地塊(一期)”。
在周青看來,最初的協調和評估工作還算規范。盡管對150萬元的補償款非常不滿意,但在得到生活水平不降低、半個月后返還評估報告及協議的承諾后,周青還是在2007年的最后一天簽署了拆遷安置協議。此時,他已經是全村62戶中的最后一個。
半個月后,沒有如約拿到協議和評估報告的周青開始后悔,認為拆遷很不規范,拒絕搬遷,并開始尋求律師陳旭介入。
與政府周旋了近一年后,這幢四層小樓最終還是被“保護性拆除”了,周青又一次成為最后一個。
如今,重機廠地塊已被磚墻圍起,臨近東新街車站處,明顯有幾米嶄新的圍墻,周青的4層小樓早已不見了蹤影。
房子被拆之后,周青拿到要了一年的協議。之前每次向拆遷事務所和國土資源局索要,得到的反饋都是:“其他61戶都是搬走后才給協議,你怎么就這么特別?”
而詳細的評估報告,周青至今沒有看到,只有一份沒有價格的《調整項目評估清單》。索要后的答復如出一轍,“別人都不要,怎么就你要?”
最大的疑點恰好就在這份評估報告上,因為這些需要上交給財政局的評估報告,其金額有可能大于實際發放給拆遷戶的。“這的確不是一起極端的拆遷案件,但正因為此才更具有普遍意義。”自從信息公開的點子冒出來,陳旭就一直很興奮,因為平日碰到太多與周青類似甚至矛盾更加激烈的被拆遷戶,只能一事一辦,或調解,或硬打官司,或引起媒體關注,這也是律師界處理拆遷案件的普遍做法。“越是普通,將來的可復制性越大。”
在中國近20年的城市化進程中,幾乎是一拆遷就有糾紛,一有糾紛就有上訪,甚至引發惡性事件,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補償。但無論對政府、開發商還是拆遷公司,被拆遷人都絕對弱勢。他們只能接受,或者非理性抗爭。“請求政府公開拆遷預算這條路如果走得通,或許能成為被拆遷人與政府對話的一個渠道。”陳旭認為。
事實上,就更廣泛意義的拆遷信息公開來講,陳旭并非首吃螃蟹。
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剛剛實施,北京市民朱祥福就向北京市規劃委申請調取常青通達建設項目的環境規劃意見書,但得到的是“規劃條件說明書”;隨后,朱祥福向國土局申請公開該地塊多少畝用于安置農民,多少畝用于商品開發,結果同樣是答非所問的“征地批準文件”;當再次申請公開兩棟樓的使用性質時,得到的答復則是“信息不存在”。
另有一位北京市民甚至申請公開某領導對一地塊的批示文件,答復是“不宜公開”。
公開是基本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朱祥福們的遭遇正是陳旭最擔心的——答非所問或被告知“信息不存在”。對于該信息公開申請是否符合條例或者杭州市財政局是否留存具體地塊預算的文件,陳旭心里并沒有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肯定了律師陳旭的申請內容。“從法理上來說,政府信息公開有一個默認原則——公開是基本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王錫鋅解釋道,“換句話說,只要條例上沒有明確排除公開的,就應當是公開的。這也是其他國家現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最基本的原則,離開它,根本沒必要搞信息公開制度。”
盡管這個基本原則最終沒有寫入條例,但國務院法制辦對案例相關內容所作的數次釋義中,并未否認該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李廣宇發表在《人民法院報》上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證據問題》一文也提出,只有四種信息可以不公開——不屬于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不屬于被告公開、不存在。其中第二類,政府有責任證明該信息屬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所以在王錫鋅教授看來,雖然條例只明確要求了拆遷補償款發放和縣級以上財政預算的公開,沒有具體到總額撥付和拆遷預算金額,但根據默認原則也應公開。
并且,基于第11條“公開拆遷補償款發放情況”的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