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購買期房的人來說,房屋的交付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前的購房合同中僅規定了: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四種標準。這四種標準都會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但是,驗收部門不可能檢驗每套住房,他們只是采用抽查方式,這樣一來,部分房產就難免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你所購買的房屋不是正好被驗收部門檢驗的住房,就涉及了此種房屋是否可以交付的問題?
作為開發商,只要取得了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就具備了交房的條件;但對于購房人來講,房子存在問題,肯定不能算交房,這就出現了矛盾,由于合同文本中無法解決這個矛盾,因此只能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來解決。所以,在補充協議中要寫明交房的條件、時間、違約責任的判定和賠償方案等。此外,還應寫明逾期交房超過一定天數后,購房人有權退房,這樣才能避免交房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