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周商戰尚未正式拉開帷幕,國美、蘇寧“兩只老虎”之間一場圍繞“獨銷”的輿論攻堅戰已經打響。9月18日,蘇寧電器成為日立電視獨銷商的新聞,大量出現在全國各大主流媒體及網站上。幾乎與此同時,一條《國內外十幾家著名品牌只選擇國美銷售平臺》的新聞也出現在公眾的視野。[推薦閱讀: 家居 飾品成為二次裝飾日漸成熟 欲成為永恒行業]
兩大連鎖巨頭大打“獨銷牌”
蘇寧一方宣稱,“9月17日下午消息繼惠而浦空調、熱水器,伊萊克斯洗衣機等合資品牌與蘇寧進行獨家承銷合作之后,近日,又一合資品牌日立彩電也與蘇寧電器簽署了獨銷合作協議,宣布將在‘十一’前從蘇寧電器以外其他所有連鎖量販渠道撤場,后期所有的彩電產品均將只在蘇寧電器和部分百貨、專賣店渠道進行出樣和銷售。”
國美一方則宣稱:“2009年國慶前夕,國美聯合永樂、大中、三聯舉行180億元大單采購招標會,讓人感到驚訝的不僅是這次采購規模之大,而且發現有十幾個國內外著名家電品牌在家電連鎖渠道的平臺上只選擇與國美集團獨家合作。這其中有海爾小家電、TCL空調、伊萊克斯空調、廈華彩電、三洋彩電、法羅力熱水器、CANDY洗衣機、BEKO冰箱以及櫻花、能率、普田等廚衛產品……”[推薦閱讀:家電賣場為以舊換新開通道 大多數顧客換購彩電]
面對金融危機洗禮,首嘗門店擴張速度放緩、關店潮襲來、業績增長放緩以及可比門店銷售下滑“敗績”的兩大巨頭,直至“獨銷”戰出現以前,達成默契似得“相安無事,平靜異常”。但是,在同業新興渠道揚州匯銀、浙江百誠電器、大商電器等以及網購、綜合商超、電視購物、制造商自建渠道等異業競爭渠道,發展勢頭迅猛、步步緊逼的情況下,兩大巨頭終于“不約而同”的祭起了“獨銷”的法寶。
與此同時,五星電器官方網站則顯示,繼百思買自有品牌(PB)影雅INSIGNIA“五一”期間在五星電器20家門店獨家上市銷售取得不錯的成績后,影雅將在今年國慶前再進入五星80家門店出樣銷售。屆時,五星電器將有100家門店獨家銷售素有“綠色家電”之稱的影雅液晶電視。銷售區域則囊括了五星電器旗下南京、無錫、杭州、河南、四川以及云南等14個分部。[推薦閱讀:大品牌借家具套餐奪市場 小品牌遭遇"滅頂之災"]
獨銷是把“雙刃劍”
業內人士指出,同樣是獨銷,卻有著根本意義的區別。影雅(INSIGNIA)作為百思買旗下數十個PB品牌之一,影雅液晶電視是百思買通過PB方式委托生產的自主品牌產品,并由于系美國首批全系列通過“能源之星(Energy Star)液晶電視品牌,而獲得“綠色家電”美譽。但是,日立、惠而浦、櫻花、廈華、三洋、能率等則是市場公眾品牌。無論是從其歷史淵源還是未來發展方面,獨銷這種將其他渠道排除在外,嚴重影響消費者選擇便利權的分銷模式,均有待于矯正。
毋庸置疑,“獨銷”已經成為國美、蘇寧所宣稱的商品差異化營銷戰略的一部分。同時,由于市場競爭不充分的因素,“獨銷”商品顯然具備相當可觀的差別利潤。但是,獨銷模式的硬傷則在于無論交易雙方作何解釋,均無法免除涉嫌違反《零售商與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以及《反壟斷法》等相關法規,公平競爭準則的嫌疑。盡管,國美、蘇寧是否采取強制性手段脅迫供應商不向其他零售商供貨或提供銷售服務有待于監管部門進一步認定。但是,卻已經構成了“限制供應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貨或提供銷售服務”的事實。[推薦閱讀: 家裝 公司推"網上監工" 新服務短時難消信任危機]
該人士認為,國美、蘇寧與上述公眾品牌簽訂排他性獨銷協議,顯然涉嫌違反上述條款。即便是供應商一方出于自愿或主動提出獨銷動議,仍需相關監管部門介入調查,向社會公眾及其他有意愿銷售“獨銷”品牌商品的分銷商依法作出合理解釋。
因此,獨銷作為一種“排他性”限制競爭的封閉式分銷策略,無論是交易雙方共同要約還是單方面強制約束,既難免有悖于公平競爭的商業道德之嫌,又有悖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之開放性公平競爭準則。[推薦閱讀: 家居 飾品成為二次裝飾日漸成熟 欲成為永恒行業]
最后,該人士呼吁國美、蘇寧雙方,“獨銷”這把雙刃劍并不是鋒利無比、無堅不摧。作為家電零售行業領導企業,率先摒棄惡性競爭的陋習,引導市場走上一條規范有序的可持續發展道路,才是真正的“英雄本色”;才能夠在引領行業發展的同時,使自己邁上一條可持續發展的“百年老店”之路。
2006年11月15日,正式實施的《零售商與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其中,第七條(零售商不得從事下列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第二款明確規定:零售商不得對供應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貨或提供銷售服務予以限制。
另一方面,去年8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的《反壟斷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由于新興業態和異業零售商對家電、消費電子市場的分割,國美、蘇寧兩巨頭盡管尚未構成市場壟斷的事實,但是,有關兩者具備相當的市場支配地位,濫用渠道霸權的議論從未間斷。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則明確規定了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壟斷協議的三種情形: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第十七條則進一步規定了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七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及市場支配地位的解釋。第十八條、十九條則進一步明確了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及推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