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新區鳳凰山工商分局接到一起投訴。投訴人李先生與北京某裝修公司承德分公司簽訂一份裝修合同,交工后發現多處裝修用料與合同約定的裝修內容不符,與經營者多次協商,雙方意見均未能達成一致。遂找到工商部門希望能夠解決糾紛。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與消費者取得聯系,了解到當事雙方主要就墻面漆、門與門口、整體櫥柜的用料和施工質量存在爭議。
執法人員通過電話聯系到負責人余某,余某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北京某裝修公司予以狡辯,對消費者提出賠償要求予以拒絕。對該理由執法人員告知余某: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由于簽訂合同是在經營者辦公場所,且簽訂合同時經營者未向消費者說明合同的簽訂是由該分公司代表總公司簽訂的。根據表見代理原則,對善意第三方權益予以保護,由經營者承擔合同后果。
經過執法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耐心講解,經營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與消費者約定了調解的時間,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